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浑检一部刑不诉〔2021〕40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 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0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街道办事处**街**号**家属楼**单元**室,现住:白山市浑江区**养老院。因涉嫌盗窃罪,经白山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22日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本案由吉林省白山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于2020年7月5日、7月6日,窜至白山市**大街**大队西侧**阁附近,将由**公司负责拆迁的居民楼前铺于人行道上的大理石地砖盗走72块。经白山市浑江区发展和改革局鉴定,被盗的地砖总价值人民币2115.45元。
本院认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初犯偶犯、赔偿损失、取得谅解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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