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衢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200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31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住浙江省****厂宿舍(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镇**镇**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6日被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2020年5月2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6月2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9年12月份的一天,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窜至龙游县太平东路爱华网吧附近,以推车的方式窃得赖某某停放在此的001牌黑色二轮电动车一辆,次日将该车以200元的价格销赃至龙游县**街道**修理店。案发后,该车已被追回发还被害人,经龙游县价格中心认证。该电瓶车价值人民币600元。
2. 2019年11月中旬的一天,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窜至龙游县太平东路普农家电附近车棚内,以推车的方式窃得王某某停放在此的狮龙牌红色二轮电瓶车,次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将该车卖给一路过收废品的人。
3. 2019年6或8月的一天,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窜至龙游县东华街道开发大道好邻友超市门口对面,将一辆黑色电瓶车窃取,后卖给一路过收废品的人。
上述事实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龙游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衢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龙游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7月2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