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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盗窃案)_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辰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031979********,汉族,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地天津市北辰区**镇**路**园**号楼**号;2019年10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北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3日被公安北辰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 年10月26日18 时许董某某驾驶津R****5白色大众途安轿车至天津市北辰区**镇**路**交口处,使用剪刀盗窃此处线杆折断垂落地面的一个公安监控摄像头后逃跑。经鉴定,被盗监控摄像头价值人民币2660 元。

本院认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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