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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11984********,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沂南县人,农民,户籍地为沂南县**乡**庄**组**号,现住平邑县**镇**村。2020年4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临沂市公安局某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的一天晚上,董某某伙同时某甲、时某乙驾车至平邑县**镇**村崔某某家菜园,盗窃荆棘盆景6棵,价值3000余元,董某某占有其中的两盆。2020年4月13日,董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后将其盗窃的两盆荆棘盆景退还给被害人,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搜查笔录;鉴定意见;到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被害人陈述;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投案自首情节,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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