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泰山检一部刑不诉〔2021〕12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11198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泰安市高新区,住泰安市高新区**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19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山东省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份一天,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在泰安市泰山区***其朋友吴某某家中,盗窃戒指4枚、黄金饰品一宗。经鉴定,被盗戒指价值共计4122元。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退赃、退赔,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泰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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