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1372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9197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兰溪市**厂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乡**村**,现住兰溪市**街道**路**号**幢**室。因本案于2020年11月3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兰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日晚,犯罪嫌疑人董某某在兰溪市云山街道工人路137号公共自行车停靠站处窃得被害人高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车牌照为浙G****的黑色建设雅马哈牌摩托车,将该车推至兰溪市**厂车棚内。
案发后,该车已发还给被害人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 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其犯罪情节轻微,已退出赃物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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