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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乡检一部刑不诉〔2020〕101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223196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和住址湖南省株洲市攸县网岭镇**居委会**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湘乡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10月27日退回湘乡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11月13日补查重报。

湘乡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0月19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在湘乡市望春门办事处嘉亨茂商场三楼“快乐街区”游戏室,盗走王某某放在一游戏机前凳子上的背包里的黑色钱包,黑色钱包里有3600元现金和王某某的一些证件、银行卡等物品。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湘乡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现有证据中,只有现场监控显示被害人王某某将包落在游戏机前的凳子上离开后,董某某曾带其孙子到该游戏机上玩耍,从监控中能看到董某某用一件衣服遮住自己手,在王某某的包上有动作,但无法清晰地看出董某某盗窃了该包内的钱包,在董某某自己不承认,无其他证据予以证实的情况下,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董某某实施了盗窃行为,不能排除在之前王某某背包内的钱包因失窃或其他原因已不在背包内的合理怀疑,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湘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湘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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