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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盗窃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苍检刑检刑不诉〔2020〕598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县**镇**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经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日15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独自一人到宜山镇**街**号**服装店,窃取被害人候某某放置在店内收银台上一部蓝色OPPOR17pro手机(经认定,价值人民币3321元)后离开现场。后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将手机还给侯某某,并取得被害人的凉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调取证据清单、价格认定书等;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侯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及辩解: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苍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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