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赣检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1196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队**号。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29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7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潘长城,江苏衡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赣榆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8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董某某在连云港市赣榆区班庄镇,采用秘密切割手段,窃得连云港市赣榆区供电公司的电力塔1座,价值人民币4588元。
案发后,已赔偿被害单位。被不起诉人林某某、董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发还手机、铁塔;
2.书证:合同、拆旧明细、回收登记表复印件、收购铁塔清算笔记照片、反馈、称重单、前科劣迹调查表、户籍证明、照片;
3. 证人金某某、袁某某、李某某、徐某某、周某某、董某某、孟某某、许某某、程某某证言;
4.被不起诉人林某某、董某某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连云港市赣榆区价格认证中心赣价证刑字[2019]170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6.扣押、提取、搜查、称重、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赔偿被害单位、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犯罪数额刚达到立案标准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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