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9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沛县**镇**庄**号。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决定将案件退回沛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2月21日该局将案件报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决定将案件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沛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1月23日至24日,犯罪嫌疑人董某某窜至沛县朱寨镇曹坑村村北沛朱线公路路边,采取顺手牵羊的手段,将受害人放置在公路路边的十根移动线路通信工程水泥杆偷走,经沛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的十根水泥杆价值3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沛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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