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11995********,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修武县,住修武县**乡**村**号。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2月10日被修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7日经修武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3月18日被修武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修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4日早上,被不起诉人董某某与其好友刘某某在修武县**镇**宾馆休息时,乘刘某某熟睡之机,使用之前得知的手机密码打开刘某某的手机,将刘某某手机支付宝中的花呗套现7100元转入自己账号后,又将刘某某手机支付宝中的余额宝内的2400元转入自己的账号。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的亲属将9500元退还刘某某。
本院认为, 犯罪嫌疑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焦作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修武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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