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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盗窃案)_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丰检三部刑不诉〔2020〕91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6261985********,汉族,河北省人,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乡**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6月20日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31日被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3月28日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9年4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延长审查期限两次(自2020年2月21日至2020年3月6日、自2020年5月4日至2020年5月1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3月5日至2020年4月3日)。

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0月15日16时许,犯罪嫌疑人闫某某伙同高某某、董某某本市丰台区宋庄路北口附近扒窃被害人石明珠随身携带的背包内的OPPOK1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440元。后被民警查获。

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认为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不起诉人董某某伙同他人实施了盗窃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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