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椒检一部刑不诉〔2020〕929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011955********,汉族,文盲,退休职工,户籍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前所街道**村**号,暂住椒江区**街道**村**集团有限公司仓库。因本案,于2020年11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至11月初,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先后4次趁凌晨时段无人之机,驾驶自己的三轮车至台州市椒江前所街道明阳眼镜厂后面、下浦村民房北面、东路村靠近新旺水产西边、明阳眼镜厂对面等田地,将被害人王某某、尹某某、郭某某、张某某等人所种植的生姜盗走,藏匿于自己暂住处。2020年11月12日,公安民警在董某某暂住处查获所盗的生姜25.05公斤,均返还被害人。经估价,所盗生姜价值人民币234元。
2020年11月12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经公安民警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
本院认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案发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涉案金额较小,已经全部退赃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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