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嘉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608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200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10292002********,汉族,初中文化,住江西省**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9月25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4日凌晨,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在嘉兴市南湖区嘉华宾馆851室,趁被害人徐某某熟睡之际,窃得其放在床头充电的苹果11手机1部,价值3870元。
案发后,涉案手机已追回。
本院认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退赃退赔,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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