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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盗窃案)_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莒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164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199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1327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山东省莒南县人,农民,住莒南县**镇**村**号。2018年8月17日因无证驾驶被莒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于2020年8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莒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6日至18日,董某某在被害人王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更改王某某微信支付密码,分多次将王某某微信内的4550元转至其本人微信内,并删除转账记录。案发后,董某某于2020年8月30日被抓获归案,涉案赃款已由侦查机关全部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董某某已赔偿王某某1600元,并取得王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积极退赃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莒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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