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玄检诉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女,199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224031999********,汉族,高中文化,**大学**学院学生,户籍地:吉林省敦化市**街**社区**组,住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家园**栋**室。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7日凌晨5时许,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在本市玄武区凯瑟琳广场MIU酒吧777B卡座,趁被害人赵某某离开之际,窃得其放置于卡座沙发上的苹果iPhone Xs Max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4266元)。
同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上述被盗手机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发还被害人赵某某。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已取得被害人赵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归案经过、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发还物品清单、刑事摄影照片、谅解书等书证;
2.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
3.犯罪嫌疑人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玄武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扣押笔录、被告人董某某的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光盘等。
本院认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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