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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案)_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丰检一部刑不诉〔2020〕331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5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镇**街**排**号。因涉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于2020年9月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董某某涉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间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被不起诉人董某某董某甲(另案起诉)指使,给位于****底商安某某(另案起诉)经营的**店私接燃气管道,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在无相关手续和资质的情况下,安排工人王某某等人通过在原燃气管道打孔焊接的方式给火锅店私接燃气管道。2019年4月11日,**燃气公司**分公司**巡检发现上述私接燃气管道情况, 2020年9月5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被民警查获。经北京市**技术咨询有限公司评估,本起燃气事件导致天然气泄露的安全风险等级为高风险。

本院认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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