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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窝藏案)_珲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珲春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珲检一部刑不诉〔2020〕99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女,196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1083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地区,住珲春市靖和街******单元**室。因涉嫌窝藏,2019年8月24日被珲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窝藏罪,于2020年8月24日,由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珲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窝藏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明知黄某某(另案处理)涉嫌盗窃犯罪,而在公安机关抓捕黄某某过程中,以说谎和提供资金的方式为其逃匿提供了帮助。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接受刑罚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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