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辽县检刑不诉〔2018〕10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1021198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辽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原**,住辽阳县**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虚开发票罪,经辽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5月10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8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补侦查两次(自2018年8月20日至2018年9月19日、自2018年10月31日至2018年11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8年8月11日至2018年8月25日、自2018年10月20日至2018年11月3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辽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下称*甲公司)成立于2010年3月29日,法定代表人为付某某,实际经营人为李某某。
2012年9月,被不起诉人董某某任*甲公司**员。李某某在明知*甲公司在辽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乙公司)某某项目中实际结算绿化工程款为709980元的情况下,应*乙公司要求,给予*乙公司多开发票。在李某某的授意、指使下,董某某与某某项目的负责人某某乙(另案处理)、财务人员安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以绿化工程款名义,采取双方签订虚假协议书、虚构绿化工程款的方式,从税务机关开具了一份票面金额为192万元的建筑业统一发票,其中发票虚开金额为1210020元(虚开部分由*乙公司缴纳所需税款)。
*乙公司已将该发票编制了会计凭证,并将其中虚开的1210020元列入了开发成本会计账簿,造成了该公司不能如实核算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如实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严重后果,达到了少缴税款的目的。
在为*乙公司虚开发票后,*甲公司采取了虚假收取工程款的手段,虚构从*乙公司陆续收取了现金的收款方法,编制虚假会计凭证,将虚开发票款项在应收账款明细账上冲平。
本院认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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