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检二部刑不诉〔2020〕96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71967********,汉族,小学文化,台州**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家住浙江省玉环市**街道**村**路**弄**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月9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月至2月期间,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在担任台州**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为使企业少缴税,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中间人叶某某(另案处理)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为该公司开具到销货单位为无锡**商贸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1份,税额共计人民币180063.61元;开具到销货单位为无锡**贸易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税额共计人民币43807.68元。同期,上述14份发票均用于抵扣。后台州**机械有限公司全额补缴了税费及相应的滞纳金和罚款。
2020年1月9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接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二、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情节,又系初犯,且已全部补罚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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