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灯检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11986********,汉族,高中文化,系河南**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兰考锦晟再生资源回收**公司统计员,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辽宁省灯塔市**镇**村**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20年1月5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7日经辽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辽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4月22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灯塔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0月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3日补查重报。
灯塔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5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伙同王某甲等人组成虚开犯罪团伙核心领导层;依托王某乙等人负责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环节的操作。
以为首的虚开犯罪团伙依托**集团有限公司、葛洲坝**(大连)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康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为虚开核心企业,以在大连市**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等百余户**系企业为分支虚开平台。以从社会不特定空壳企业以低税点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利用部分市县区地方政府依托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出台的“财政扶持政策”,在辽宁省**区、**县,河南**县、**县等地产业园区成立的数百户废旧物资回收企业,作为主体虚开平台或分支虚开平台的票源地。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在兰考产业园区企业河南**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兰考锦晟再生资源回收**公司任统计员。在董某某任职期间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经辽宁天亿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680971452.88元,销项税额98457078.87元,价税合计779428531.75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董某某在公司任职为统计员,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其可以免除处罚。其在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董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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