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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二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2021976********,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在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南路**号楼**单元**号,住户籍地,系石嘴山市**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20年4月8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由平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孙吉华,宁夏宁聚易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魏家富,宁夏宁聚易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平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于2020年6月24日退回平罗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平罗县公安局于2020年7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13日、8月25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石嘴山市**煤业有限公司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非法抵扣,在与石嘴山市**矿产品销售有限公司没有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由董某某通过王某某(另案处理)以实际支付73000元资金为石嘴山市**煤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价税合计701820元,税额101973.84元。虚开的6份增值税发票通过平罗县国税局的认证并申报抵扣进项税款101973.84元。后石嘴山市国税局发现其违法行为,追缴增值税款101973.84元、滞纳金20088.85元,用增值税进项税抵缴滞纳金2268.23元,罚款153173.35元,石嘴山市**煤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9日已缴纳完毕。2020年4月7日董某某被平罗县公安局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董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无违法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有良好的认罪、悔罪态度,石嘴山市**煤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税额未达到数额较大,且在刑事立案前已补缴税款及缴纳罚金,弥补国家税款全部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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