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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黄岛检二部刑不诉〔2019〕97号

被不起诉单位青岛**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032****,住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路办事处台子沟居委会,诉讼代表人:徐永慧。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41976********,汉族,专科毕业,青岛**有限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住青岛市黄岛区**路**小区**号楼**室。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7月12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19年7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经营的青岛**有限公司需要购买原材料的进项发票,被不起诉人董某某遂通过赵某某购买****商贸有限公司具的3份,开票金额为298178.46元,税额为50690.34元,价税合计为348868.8元,后到国税局抵扣。案发后,青岛**有限公司补缴上述税款。被不起诉人董某某主动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有限公司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不起诉人董某某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18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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