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泗检二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汉族,1977年**月**日生,大专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77******** ,现住址:浙江省苍南县**镇**街**号,户籍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镇**路**号,系**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辩护人罗明开,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泗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下半年,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董某某为了抵扣进项,通过李某某(已起诉)以6%的开票费接受了泗阳**有限公司开具的6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539050元,税款合计78323.49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董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积极补缴涉案税款,并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退赃、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