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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诈骗案)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虎检诉刑不诉〔2019〕11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0271969********,汉族,大专文化,系虎林市**镇**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主任,住黑龙江省虎林市**镇**家园**单元**室。2018年12月8日因涉嫌诈骗由虎林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虎林市公安局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3月-2016年7月,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在**镇**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办理低保、廉租房补贴过程中,伪造材料,以其女儿邓某甲的名义骗取最低生活保证金人民币15788.40元。2014年至2015年间,被不起诉人董某某伪造材料,分别以其女儿邓某甲、丈夫邓某乙的名义,骗取住房补贴资金共计人民币9600.00元。2018年9月26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主动退还12000.00元;2019年7月3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主动退还13388.40元,总计25388.40元。

上述事实有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婚姻登记记录、受理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终止代表职务通知书、扣押财物清单、民事调解书、发放廉租房住房补贴要求及程序、情况说明、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住房补贴材料、低保账户银行流水;证人宁某某、邓某乙的证言;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考虑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积极退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零六条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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