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麦检一部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 ,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5031993********,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住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园**有限公司职工宿舍,2020年9月1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决定取保候审。我院于2020年11月10日对其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和被害人张某某 系同事,2020年8月15日张某某离职后,董某某虚构在天水卷烟厂有同学可以帮张某某找工作,张某某提供相关证件后,董某某称张某某学历不够,自己可以帮助张某某托关系提升学历,并称需要请人帮忙,暗示张某某需要花钱,张某某分三次转账给董某某6000元,后张某某问董某某办事结果,董某某找各种理由推脱,张某某意识到被骗后报案。
董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董某某退赔骗取的财物,并取得被害人张某某的谅解。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且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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