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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诈骗案)_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1********292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郏县,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小区**号楼**楼**户,因涉嫌盗窃罪,经平顶山市公安局矿工路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3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矿工路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日本院以董某某涉嫌诈骗罪无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经平顶山市公安局矿工路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3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4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由平顶山市公安局东安路分局执行。

本案由平顶山市公安局矿工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曾任本市卫东区万达商场“**专卖店”**,后离职。2019年10月,董某某利用其之前工作时使用的账号进入其手机的“**专卖店”APP结账,获知了会员的姓名和卡号。

1、2019年10月24日,董某某盗用平顶山市“**专卖店”万达店会员王某甲的会员信息在平顶山市开源路丹尼斯商场“**专卖店”消费该会员卡内1832元购买衣服。

2、2019年10月29日,董某某盗用平顶山市“**专卖店”万达店会员陈某某的会员信息在平顶山市开源路丹尼斯商场“**专卖店”消费该会员卡内934元购买衣服。

3、2019年10月30日,董某某伙同杨某某盗用平顶山市“**专卖店”万达店会员张某某的会员信息在平顶山市开源路丹尼斯商场“**专卖店”消费该会员卡内1846元购买衣服后,二人又一起到矿工路与中兴路交叉口的丹尼斯商场“**专卖店”,董某某盗用**专卖店万达店会员王某乙的会员信息消费该会员储值卡内1249元钱购买衣服。杨某某盗用“**专卖店”万达店会员魏某某的会员信息消费该会员卡内1447元钱购买衣服。2019年10月31日因被店内员工发觉,董某某分两笔共计2719元归还店内员工。

2019年11月2日,董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2019年11月13日,公安机关将董某某盗窃的12件衣服发还被害人高某某,并赔偿高某某4800元,2019年11月18日高某某书面表示谅解董某某。

本院认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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