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湛开检一部刑不诉〔2020〕Z238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遂溪县,住广东省遂溪县**镇**公司******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4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4日移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管辖权为由,于2020年8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27日补查重报。
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邓某甲(另案处理)是诈骗团伙的老板,林某某、何某某、陈某某(均另案处理)是诈骗团伙的管理人员,犯罪嫌疑人劳某某诈骗团伙的前台,凌某某、唐某某、胡某甲、何某某、黄某甲、苏某某、梁某甲、龙某某、邓某某(均另案处理)和犯罪嫌疑人董某某、胡某乙是诈骗团伙的业务员。该诈骗团伙的作案手法如下:邓某甲假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向黄某甲(另案处理)代理GFCI、EXOR、汇中国际、STD等平台,在湛江市开发区***大厦****房租赁作案用的办公地点,洪某某(在逃)、朱某甲(在逃)、林某某、何某某、陈某某购买客户信息及手机号、微信号分发给凌某某等业务员,凌某某等业务员利用手机号、微信号主动添加客户,假称是软件技术托管系统自动下单操作员之类的,可以带客户百分百赚钱,然后发GFCI、EXOR、汇中国际、STD等等之类APP软件下载的二维码及邀请码给客户,让客户扫码下载软件,接着分享虚假的“指导老师”的二维码给客户添加,通过充值等方式在软件交易平台上购买欧亚指数等产品的涨跌,有30秒、60秒、90秒一单的,按照指导老师的意见不断充值不断买卖,然后林某某、何某某、陈某某、凌某某、唐某某、胡某甲、何某某、黄某甲、苏某某、梁某甲、龙某某、邓某某、董某某、胡某乙等人扮演客服、指导老师、黑客、水军等角色,在后台操控平台骗取客户钱财。
2019年2月份至7月份期间,邓某甲、洪某某、林某某、何某某、陈某某、凌某某、唐某某、胡某甲、何某某、黄某甲、苏某某、梁某甲、龙某某、邓某某、董某某、胡某乙等人采取上述手段骗取李某某、黄某乙、曹某某、吴某甲、马某某、梁某乙、吴某乙、王某甲、卓某某、黎某某、梁某丙、陈某乙、张某甲、孙某某、朱某乙、张某乙、王某乙等17名被害人几万元甚至几十万元不等,共骗得金额人民币1335420元。
经本院审查并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现有的证据无法查明董某某参与诈骗的具体犯罪数额,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的必要,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由侦查机关依法处理。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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