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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诈骗案)_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汇检刑不诉〔2020〕161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95********,汉族,大学本科,贵州**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住遵义市红花岗区**路自建房,因涉嫌诈骗罪,经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批准决定,于2020年4月16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取保候审。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18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杨某甲(已起诉)借用胡某某(已不诉)个人身份资料开办贵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杨某甲为该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人事、财务管理,杨某乙(已起诉)为副总经理,负责公司人事管理和薪资核算以及开布投票活动,陈某某(已起诉)为公司主管,负责该公司人员招聘以及新员工的骗术培训和管理,事后,杨某乙通过一些查询软件查询到相关公司的名称、电话、住址后,将其导入杨某甲从彭某某(已起诉)处购买的投票活动软件模板中,并发给陈某某,陈某某再转发给公司员工平某某、董某某(已不诉)、任某某(已不诉)、黄某某(已不诉)等人,平某某、董某某、任某某、黄某某等人根据名单添加相关公司的微信后,利用公司骗术,以参选公司取得好名次可以得到苹果手机、茅台酒、霸屏宣传等为诱饵,诱骗被害人参加网络评选活动。愿意参加活动公司的宣传资料、图片、陪衬公司的图片,杨某甲一并上传到软件系统模板并备注,添加完成后,客户便进行拉票竞选。每次活动都只有几个参与活动的公司是真的,其余的公司都是陪衬,杨某甲等人对陪衬公司的票数进行修改,拉动真实参与活动的公司为了名次不断花钱购买礼品-钻石。2020年1月至3月期间,杨某甲、杨某乙等人通过虚假的网络评选活动骗取王某某、曹某某等十四人人民币5504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其具有初犯、偶犯、从犯、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综合全案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 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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