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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诈骗案)_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九检刑不诉〔2020〕Z347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132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乡**村**小区**排**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9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在重庆市九龙坡区**酒店**号**楼**-**-**的“重庆**有限公司”工作期间,明知公司进行诈骗仍打电话邀约被害人孙某某上门,致使孙某某被诈骗人民币270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信息、员工提成表、客户来访登记表、工资表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现场、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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