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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诈骗案)_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海检一部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323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于2020年6月3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4月2日至2020年4月28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3月20日至4月2日、自2020年5月29日至6月10日)。

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6月至10月,王某甲伙同董某某,由董某某举牌子宣传“专业修缝纫机”,王某甲上门,谎称被害人家中的缝纫机可以高价回收,诱使被害人支付高额维修费用,实施诈骗,具体如下:

(1)2019年6月1日,王某甲伙同董某某,在北京市北京市**胡同**号,诈骗被害人卜某某2000元现金。

(2)2019年7月15日,王某甲伙同董某某,在北京市东城区**号楼**单元**层**号,诈骗被害人陈某某2600元现金。

(3)2019年8月18日,王某甲伙同董某某,在清**园**苑**楼**单元**号,诈骗被害人吴某某2200元现金。

(4)2019年10月30日,王某甲伙同董某某,在北京市丰台区**里**号楼**单元**室,诈骗被害人王某乙2260元现金。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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