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25196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图们市**街建设***组,现住图们市**小区**号楼**单元***室,无职业。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8日被图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6月14日被图们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5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吉林省图们市公安局侦查终结,经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龙井市人民检察院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两次(自2019年12月20日至2020年1月4日;自2020年3月4日至同年3月18日)。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1月3日至同年2月3日;自2020年3月18日至同年4月18日)。
吉林省图们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一、涉嫌诈骗、强迫交易罪的事实
吕某某于2008年12月份向王某甲借款14万元,预扣三个月利息后实际得到12.74万元,无力偿还本金和利息后,王某甲要求吕某某找担保人为其担保签10次虚假借款合同共119.5万元(出借人为王某甲、图们市**小额贷款公司),用来偿还之前借款和所欠利息,王某甲指使姜某某带着吕某某拿空白借款协议逐个找各个担保人签字,担保人均在不知道所签借款担保协议的借款金额及其他内容的情况下签订了借款担保协议。在吕某某未偿还利息的情况下,王某甲指使魏某某等人多次到吕某某所在单位催缴欠款。在吕某某无力偿还本金及利息的情况下,在王某甲的指使下,吕某某被迫到图们市公证处签订将自己名下房屋的交易权公证给姜某某,后在吕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王某甲将吕某某名下的房屋过户给王某甲、董某某名下。后王某甲、王某乙利用虚假借款协议充当借款本金将吕某某和奚某某、陈某甲等16个担保人起诉;得到的法院执行款共计:680202元,吕某某历年偿还的利息527300元(电子证据及账本统计),并将吕某某价值237451元(法院拍卖价)的房产过户至自己和董某某名下。
二、涉嫌诈骗罪的事实
1.陈某乙于2013年7月18日开始向王某甲、姜某某借款三笔,每笔借款李某某都预扣了利息,第一笔借款10万元(扣除预扣利息1.2万元,实际到手8.8万元)、第二笔于2014年3月份借款16万元,抵押了其自己名下的一处房产(扣除1.44万元利息,实际到手14.56万元)、第三笔于2014年23日借款30万元(扣除利息4.5万元,实际到手25.5万元)。期间,王某甲拿着15万元的借款协议和16万元的借款协议到法院起诉,后经陈某乙叙述,没有和王某甲签订过15万元的借款合同,是王某甲拿着空白的借款合同让陈某乙在借款人处签字的合同,诉讼后将陈某乙抵押的房产(当时的价格为30万元左右)过户到董某某的名下。2017年3月份,王某甲用30万元的借款协议起诉陈某乙和其五个担保人,最后当陈某乙和担保人找王某甲谈一次性交付所有的本金和利息来解冻工资卡的时候王某甲索要了3.5万元的操作费,由于陈某乙当时只有2万元,王某甲又让陈某乙和担保人初某某空签1.5万元的借款协议。
2.郎某某于2017年11月份开始向王某乙借款三笔,王某乙到珲春市和郎某某签订协议的时候,第一笔借款金额3万元(扣除6000元的预付利息,500元的路费,500元的辛苦费,实际到手2.3万元);第二笔借款2.5万元(扣除5000元的预付利息,500元的路费,500元的辛苦费,实际到手1.9万元);第三笔借款1.5万元(扣除3000元的预付利息,500元的路费,500元的辛苦费,实际得到1.1万元)而且这三笔借款都是王某乙先按借款协议上的金额转给郎某某,后让郎某某把预扣的利息和辛苦费、路费用微信再转给王某乙。后在明知道郎某某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姜某某、李某某先后让郎某某空签0.5万元和1.1万元的借款协议,如果郎某某不签借款合同的话,姜某某扬言去其公司闹事,被迫签借款合同后,董某某、王某乙将其起诉到法院,后郎某某父亲偿还了11.2万元(包括5起诉讼案件的律师费共计2.5万元)。
3.朴某某于2018年7月份向王某甲、姜某某处借款2万元,预扣4000元的保证金后实际得到1.6万元,王某甲认为朴某某违约,收取了700元的违约金。后董某某到法院以2万元的借款协议起诉了朴某某,在庭审的过程中没承认预扣了4000元保证金一事,起诉后朴某某弟弟替其偿还了2.3万元。
4.许某某、金某甲、金某乙于2018年4月,在王某乙处借款7万元,王某乙预先扣除1.4万元利息,被害人实际得到5.6万元,借款期间共偿还1.23万元;2018年4月,许某某、金某甲、金某丙在王某乙处借款4万元,王某乙预扣利息0.8万元,被害人实际得到3.2万元,借款期间共偿还0.22万元,后王某乙欺骗借款人许某某、金某丙空签了两份1.5万元、0.5万元虚假借款协议,董某某将以上借款起诉至法院,经法院判决7万元借款需偿还7.5845万元、4万元借款需偿还5.12715万元、0.5万元借款需偿还1.0025万元、1.5万元借款需偿还2万元。许某某等人实际收到借款金额共计8.8万元,实际还款1.45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吉林省图们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董某某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延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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