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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贩卖毒品案)_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阜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阜检二部刑不诉〔2020〕Z4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9221982********,蒙古族,初中文化,辽宁省彰武县人,住辽宁省彰武县**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17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于同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1月19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董某某四次跟随其丈夫田文君从内蒙自治区载带王雅军到临泉县购买毒品,最后一次公安人员在其丈夫田文君驾驶车辆后备箱内查获毒品,董某某行为依法构成贩卖毒品罪。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无证据证明董某某对王雅军来临泉购毒主观上应是明知,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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