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克市独区检一部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0202197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系浙江**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新疆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区**幢**号,住浙江省舟山市岱山县**镇**员工宿舍,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0月25日被克拉玛依市公安局独山子区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其勇,新疆疆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克拉玛依市公安局独山子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明知王某某以盈利为目的聚众赌博,仍为其提供**区**幢**号作为赌博场地,从中分得21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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