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瓦检公诉刑不诉〔2019〕29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19********0594,汉族,专科文化,现住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街**园**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8年10月30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1月6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瓦房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瓦房店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系朋友关系。2018年10月30日7时许,在瓦房店市**镇**街**早餐店内,王某某和董某某因为债务问题发生争吵并将董某某堵在早餐店内,董某某出早餐店门时和王某某发生撕扯并将王某某胳肢窝右侧衣服撕开一个口子,双方分开后继续争吵,后王某某自己昏迷倒在地上,经送医抢救无效后死亡。2018年11月16日经大连博爱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大博尸鉴[2018]第**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王某某死因系急性心梗死亡。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瓦房店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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