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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104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21984********,汉族,中专文化,常州市**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寿县,住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路**号。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0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磊,江苏常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董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2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董某某驾驶苏DA****号轻型厢式货车,在常州市新北区**镇**路201号常州**纺织有限公司场地内道路由东向西倒车时,因疏于观察,其驾驶车辆右后部与被害人杨某某发生碰擦,致被害人杨某某倒地后又被车辆右后轮碾压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杨某某系因车辆碾压致内脏损伤、创伤性休克死亡。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后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上述案件事实。被不起诉人董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法定、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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