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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茶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茶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茶检刑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性,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831956********,汉族,高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枣阳市,住湖南省茶陵县**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经茶陵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日被茶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茶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4月17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以及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家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董某某驾驶一辆无牌小型叉车从茶陵县工业园**酒楼处一仓库内出发,准备到洣水街**印刷厂卸货。其开叉车沿着茶陵县炎帝路行驶准备从茶陵县公园路往犀城广场方向行驶,当董某某驾驶小型工具叉车行驶至茶陵县公园路老文体局附近,由于董某某当时为了避让叉车后方其他车辆并回头观望,一时疏忽并未注意到此时叉车前方被害人谭某乙正在横穿马路,董某某未能及时反应,其驾驶的叉车直接从被害人谭某乙身上碾压行驶造成谭某乙当场死亡。案发后,茶陵县交警大队对该案作了初步的调查。2020年3月17日茶陵县交警大队经审查认为叉车不属于道路机动车辆,该案非交通肇事案,遂将该案移交至茶陵县公安局侦查。

案发后,董某某拨打了报警电话并留在案发现场等待交警前来处理,在后续的侦查中董某某均能主动到案配合调查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20年1月19日董某某与被害人谭某乙的近亲属谭某甲等人达成赔偿协议,由董某某赔偿谭某甲方各项费用共计32万元。2020年1月20日谭某甲方出具了谅解书,对董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并放弃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身份信息、驾驶人信息、常住人口信息、酒精测试结果、到案经过、调解协议书、谅解书、领据、健康卡等书证;2.证人谭某甲、罗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董某某驾驶叉车时未仔细观察周围环境,致使叉车碾压到被害人谭某乙,造成被害人谭某乙死亡的结果,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不起诉人董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系初犯,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谭某乙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且具有自首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株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茶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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