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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运输毒品案)_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检公一刑不诉〔2018〕1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581197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山西省长治市壶关县**镇**路**小区**号。2017年4月1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5月19日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7年7月17日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17年7月27日将案件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9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9月28日补查重报;2017年11月8日本院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12月7日补查重报

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4月11日,同案人高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及“阿聪”(均另案处理)经过密谋,驾驶粤E6****小轿车从广州市荔湾区去到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购买毒品,次日,同案人班德生(另案处理)与犯罪嫌疑人董某某驾驶豫Q4****小车去到惠来县与上述犯罪嫌疑人汇合。4月13日中午,犯罪嫌疑人董某某与上述同案人去到惠来县凤红村购买毒品,之后将毒品放在粤E6****小轿车上,由同案人刘某甲驾驶该车辆,其余三名同案人与犯罪嫌疑人董某某驾驶豫Q4****小车一同从惠来县返回广州市。

同日19时许,当两台犯罪嫌疑车辆开到广州市荔湾区路84号之9路边时,伏击民警即对犯罪嫌疑车辆实施截及抓捕。当民警的车辆去拦截粤E6****小车时,同案人刘某甲驾驶该车冲撞民警的车辆后逃逸,后该车撞到另一辆涉案的豫Q4****小车才停下来,犯罪嫌疑人董某某等五人准备四散逃跑时被民警当场抓获,随身搜查出手机等物品。民警当场查获放在同案人刘某甲驾驶的小轿车副驾驶位地板上的花色旅行袋内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白色晶体10包、黑色塑料袋内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白色晶体5包(经检验,共重14977.49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分别为73.4%、72.9%、73.5%、72.5%、74.2%73.8%、72.8%、74.5%、74.0%、72.0%74.2%、72.8%、74.4%、74.3%、73.6%);在被告人班德生驾驶的车辆上查获电子秤1台。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2018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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