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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_和林格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和林格尔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和林院公诉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811980********,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住吉林省白城市姚南市**乡**村,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经和林格尔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27日被和林格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经该局决定,于2019年4月25日被和林格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经和林格尔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1日被该局监视居住。

本案和林格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2日补查重报。

和林格尔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3月26日,董某某雇佣智某某在和林县**镇**村东河槽开装载机挖沙子,当晚20时许董某某带上智某某来到**镇**村村东河槽内开始装车,一直装到22时,装完车以后董某某让智某某在装载机里休息,次日凌晨1时,董某某给智某某打电话让回去休息,发现智某某电话了,随后董某某去找智某某,发现智某某已经被装载机碾死了。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和林格尔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和林格尔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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