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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灵检一部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51976********,汉族,群众,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礼泉县**村**组,现住灵寿县**镇**村,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8月4日被灵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9日被灵寿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灵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0日14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在位于石家庄市灵寿县的河北赛砺亚矿业有限公司车间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未按照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要求驾驶叉车,导致与其共同作业的车间工人刘某某被撞压身亡。2019年8月3日经灵寿县疑难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被害人近亲属与河北赛砺亚矿业有限公司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书,并对董某某本人及公司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获得谅解、系初犯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能不经申诉,直接向灵寿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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