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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_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甬北检刑不诉〔2020〕764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9241988********,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个体经营者,住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街道********(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射阳县********号)。因本案于2018年11月7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4月26日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3月5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在本区庄桥菜场淡水水产摊位内销售含有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孔雀石绿的黑鱼。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证明董某某具有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主观故意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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