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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裕检公诉刑不诉〔2020〕157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05196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胡同**号,现住址石家庄市裕华区**小区**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裕华分局决定,于2019年1月28日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某某,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9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15年期间,石家庄市**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人董某某以高额利息借款,经审计,报案本金金额15003715元,报案返还本金金额5104667元,账目返还利息金额7302405.5元,损失金额2596642.5元。董某某在与他人借款中,未进行宣传,其借款人员范围比较固定,非不特定人员,同时,其借款全部用于生产经营活动。

本院认为,董某某的上述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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