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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非法拘禁、聚众斗殴案)_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秦检一部刑不诉〔2020〕161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汉族,生于1991年**月**日,身份证号:6205021991********,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群众,天水市秦州区人,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镇**村**号。2008年5月17日因犯抢劫罪被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4年12月14日刑满释放。2019年5月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6月12日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4日补查重报。

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聚众斗殴的事实

2017年11月12日凌晨,董某某和杨某某、马某某(拟另案处理)在天水市秦州区“**慢摇吧”给张某某(拟另案处理)过生日,被王某甲、王某乙(另案处理)等10余人为琐事滋事持械殴打。随后,双方又各自纠集成员约架斗殴。董某某伙同杨某某、张某某文等人和王某甲等10余人各自驾驶机动车,在天水市秦州区**广场、**小区、**饭店等地相互追逐、拦截,给社会治安秩序和交通安全都带来极大隐患。随后双方继续变换约架地点意图斗殴,后王某甲一方在天水饭店门前马路上拦截住董某某等几人驾驶的车辆,撕打中,张某某、贾某某(拟另案处理)二人受伤,马某某、贾某某驾驶的**越野车和**越野车受损。

经法医鉴定:被鉴定人贾玉虎损伤程度属轻微伤;被鉴定人张某某文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被打砸的马某某驾驶的**越野车鉴定损伤价格为6060.00元

2.非法拘禁的事实

2015年2月的一天7时许,郭某某为了向被害人张某某催要46万余元赌债,纠集董某某、王某丙等人在天水市麦积区**家园门口公然殴打、挟持张某某,然后将张某某行拉到秦州区**宾馆里实施非法拘禁,通过殴打、辱骂的方式催逼、索要赌债,直至被害人张某某被迫承认赌债和产生的利息共计80万元,并且签下欠条后才于次日12时许准许离开,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达28小时。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侦查机关认定董某某非法拘禁、聚众斗殴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也无法认定其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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