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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非法拘禁案)_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刑不诉〔2021〕41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6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住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镇**巷**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0月26日被武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董某某、林某某与张某甲等人在武都区高利放贷,张某甲纠集石某某、谢某某、司某某、张某乙等人采用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方式向债务人田某某、张某丙、张某丁、苟某某、李某某、王某某、杨某某等人讨要高利贷债务,林某某、董某某、张某甲、石某某、谢某某、司某某、张某乙的犯罪事实符合恶势力团伙的犯罪特点,对董某某以涉嫌非法拘禁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认定董某某的行为涉嫌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仅能证实董某某参与高利放贷,现有查明的事实无法证实董某某安排、指使或主动参与暴力要帐,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董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陇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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