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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一部刑不诉〔2020〕477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821993********,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15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初,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在明知陆龟是国家禁止购买的动物的情况下,通过贴吧等方式联系上家,后通过微信支付880元人民币,购得陆龟一只。随后被不起诉人董某某买来保温箱、恒温棒等,将陆龟饲养在家中一楼房间。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持有的活龟属于苏卡达陆龟,系濒危野生动物。

2020年4月16日,被起诉人董某某被传唤到临海市公安办案中心接受审查。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涉嫌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罪。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董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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