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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非法狩猎案)_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刑不诉〔2020〕131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4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成县,住成县**镇,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成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陇南市森林公安局成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晚9时许,被不起诉人董某某与窦某某、王某某未经向相关部门申请,分别持弹弓、强光LED控照灯、头灯在成县店村镇友联村第一村民小组庄梁里和范沟里鳖盖梁采用夜间照明的方法狩猎,猎捕鸟类二只。后当场被民警抓获。经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照片中动物为:雀形目、鹎科、黄臀鹎。其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

本院认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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