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梁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梁检二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女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21974********,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梁河县,住梁河县**乡**村民委员会**组,2020年3月20日,因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梁河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29日被梁河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5日,被我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德宏州梁河县森林公安局**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 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1日12时左右,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和尹某某在梁河县**乡**村委会**树岭干一树洞内抓获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灰林鸮一只。经鉴定,该灰林鸮为国家II级保护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CITES)附录 II,经济价值为15000元。
本院认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偶犯,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梁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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