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031969********,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住张家口市桥西区**街**小区**号楼**单元**室。2011年9月20日,因犯挪用公款罪被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于2015年1月15日被假释,2016年6月17日假释考验期满。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决定,于2018年6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变更强制措为取保候审,由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新华街派出所执行;本院于2019年7月5日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尹颖,河北诚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8月5日、2019年11月1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9月27日、2019年12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原系张家口市**公司**,2017年1月至2018年4月期间,董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租赁张家口市桥西区元宝山寺儿沟公交站对面一仓库,直接或间接从河北**物流有限公司、河北**食盐有限公司、唐山**盐业有限责任公司分别购进河北**食盐有限公司和唐山**盐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各类食盐340吨、302吨、746吨,共计购进1388吨,后以为河北**物流有限公司配送食盐为名在张家口区县内批发销售,期间董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冀G8****的金杯牌汽车私自向张家口市市区超市、果蔬店、小区小卖部等多地批发食盐,案发时,尚有河北**食盐有限公司和唐山**盐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食盐共计104.24吨未出售,剩余91.31吨未出售的其他品牌食盐无法查明来源,共计195.55吨食盐存放于董某某租赁的仓库内,其中,天津**盐场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芦花牌日晒腌制盐共253袋,规格为每袋50kg,共计12.65吨,经国家盐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碘强化剂不合格。其他食盐均为合格产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董某某违反国家盐业管理的相关规定,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及本院审查起诉时,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构成非法经营罪,2020年4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了《关于废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因司法解释发生变化,现不能认定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构成非法经营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的195.55吨在案食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处理。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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