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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非法经营案)_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铜检诉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徐州市铜山区**镇**村**队**号。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0月4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9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9月间,李某某另案处理在未获得成品油零售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多次从安徽宿州市桥区”某某”(另案处理购买汽油,后将汽油运输至徐州市铜山区三堡镇潘楼村等地。被不起诉人董某某伙同李某某将汽油向外出售,经营数额约人民币5万余元。

本院认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较轻,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且案发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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