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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非法行医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不诉〔2019〕124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47岁,1972年**月**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231972********,初中文化程度,中国共产党党员,现住青岛市黄岛区**镇**98号(户籍地青岛市**号),务农。2019年9月30日该因涉嫌非法行医罪被我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未取得有效行医资格的情况下,在青岛市黄岛区**镇**号开展诊疗活动。2019年3月1日5时许,被害人陈某甲在家中呕吐,陈某甲的家属陈某乙找到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去给陈某甲诊治。被不起诉人董某某至黄岛区**镇**村**号陈某甲(男,76岁)家后,在简单询问后为陈某甲以肠胃炎进行了静脉输液治疗,3月1日7时30分左右陈某甲在家中死亡。2019年7月29日经法医学鉴定,被鉴定人陈某甲符合急性心肌梗死死亡。其死亡与董某某的诊疗行为存在间接因果关系,建议参与度为15%-25%。

本院认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取得对方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1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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